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84民初6696号
原告:宝德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宝德公司与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宝德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