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燊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3民初5128号 原告:安徽燊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建设中路灵运集团隔壁(土产宿舍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323MA2W88NG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08472444075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燊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燊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燊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燊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徽燊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