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782号
原告:陕西华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33号印象城1幢6单元5层605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西段100米紫兰新都荟2号楼16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华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被告达成付款方案,且已履行完毕,原告陕西华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保全费873元,共计1839元,由原告陕西华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