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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许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27民初4776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淳安县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原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5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诉请判令被告许某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0元;二、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案涉某工程施工企业是淳安县某有限公司(2017年9月5日,淳安县某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某有限公司)。该公司设立“某项目部”,原告与该项目部签订《GRS、EPS装饰工程合同》,承接构建制作安装工程,原告在实际承包人许某、***处承接了该工程,工程款也由两合伙人许某、***支付。双方经结算后尾款为190000元,原告答应优惠10000元,剩余180000元由***和许某各支付90000元,现***应承担的90000元已付,许某应付的90000元目前仅付35000元,余款55000元未付,原告认为两实际承包人许某、***和被告某乙公司是挂靠关系,故要求被告某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某乙公司是某工程的施工单位属实,对案涉工程提供技术质量指导、监督等事项。被告许某、***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和某乙公司不是挂靠关系,某乙公司和原告无合同关系,也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对于原告主张的装饰工程是否是原告施工,被告某乙公司不知情。按照原告提交的材料,原告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按照图纸的要求向许某、***交付劳动成果,并由许某、***按他们双方之间的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如果存在的话,支付主体应该是被告许某、***。在某乙公司和许某、***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二款里面的第五项、第四项均已明确约定施工手续的建材由实际施工人许某、***二人负责采购,由乙方也就是本案中的许某、***自行支付采购建材款,案涉工程的所有债务对外支付的责任主体均为许某、***,与被告某乙公司没有关联。原告举证中涉及一份盖有“某工程资料专用章”的合同,没有被告某乙公司的印章也没有该公司管理人员的签名,杜某并不是被告某丙公司的员工,也不是某乙公司雇佣的人员。2019年4月25日,被告某乙公司和***、许某发生结算,被告某乙公司对案涉的工程款已与被告许某、***全部结清,并且已超领。(2020)浙0127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第六页“许某、***已超领工程款”,已结清工程款,该案中院也维持原判,我们认为案涉合同是许某、***授权杜某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份合同应当是原告与许某、***之间的合同,他们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应该要由合同相对人履行。案涉工程原告从未向被告某乙公司提供发票,被告某乙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发生买卖合同、定作等关系,且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庭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诉请或者驳回起诉。 原告补充:案涉某GRS、EPS装饰工程合同工程是从许某、***处承接,其二人是合伙关系。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按照和许某、***谈好的价格及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交付劳动成果,由许某、***支付相应的费用。关于《GRS、EPS欧式构件制作安装合同书》的具体内容都是许某、***和原告谈的,应当是许某、***让杜某签订的合同。原告施工总的工程款为110多万,2020年1月16日经和许某结算,尚欠工程款290000元,2021年2月8日许某支付了100000元,剩余190000元经和许某、***商量,他们各自分别承担90000元,本人也同意。因为***应当承担的90000元已经支付,原告就不会再向***索要款项。无论***、许某和某乙公司是什么关系,某乙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包方,应当承担管理责任,且原告起诉为了查明事实,也要把其一并起诉。 被告许某未答辩。 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某项目的施工企业是淳安县某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本案被告某乙公司),***、许某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杜某系***、许某雇佣的管理人员。2015年5月14日,陆某在代表人处签字,与原告签订《GRS、EPS欧式构件制作安装合同书》一份,加盖了淳安县某有限公司某工程资料专用章,合同中对制作的数量及单价、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此后,***、许某陆陆续续向原告方支付相应报酬。许某在与原告方员工陈某2022年、2023年的十几次通话录音中,多次说到其和***是合伙关系,剩余工程款两人各负担一半,让原告方先向***索要90000元。2022年6月15日,***向原告方支付90000元后,许某在通话录音中对自己要承担的90000元工程款予以认可,经原告方催讨陆续支付35000元,余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2021)浙0127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2021)浙01行终250号行政判决书、(2024)浙0127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项目施工管理合同、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按照和许某、***约定的价格及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交付劳动成果,由许某、***支付相应的报酬,故***、许某和原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与陆某签订的《GRS、EPS欧式构件制作安装合同书》,虽然加盖了淳安县某有限公司某工程资料专用章,但该资料专用章系专用范围,不能作为承担合同责任的依据。许某、***作为案涉某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本案合同关系及结算均存在于原告方与许某、***之间,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由许某、***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某乙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许某、***对尾款各半承担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元(按四分之一收取),由被告许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坐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