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

A公司;方某某;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7民初2077号 原告: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A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2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