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执4294号
申请执行人:晟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以南、双龙南街以东新洲丽舍综合楼1706-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5591058XW。
法定代表人:缪德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宏声商业广场6区A01、05、0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0873413Q。
法定代表人:刘廷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晟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1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641577.71元及受理费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去向及经营、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及公章已交由建委保管,待目前修建的在建工程竣工后再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到时候可申报债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世友
审判员奉继规
审判员毕在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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