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3民初5058号
原告:朱苏芳,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伟钦,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晟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以南、双龙南街以东新洲丽晶综合楼1706—17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苏芳与被告浙江晟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朱苏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苏芳以被告浙江晟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原告代为偿付的保险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苏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计443元,由原告朱苏芳负担。
审判员楼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