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3859号
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女,1958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晟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以南、双龙南街以东新洲丽晶综合楼1706-17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晟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晶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