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巴蜀画派促进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4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进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蜀画派促进会,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巴蜀画派促进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巴蜀画派促进会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廖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