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雅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200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净沙南路18号2栋23层2303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雅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大道博雅商住花园A区3幢3(F)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雅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03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雅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支付申请人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款及其他费用22000元,违约金105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银行有小额存款,但已经被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03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飞
审判员***
审判员曾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