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古河博文公关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与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2民初31024号
原告:古河博文公关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崔光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顺浩,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文,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男,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利,北京惠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3层2303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明,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河博文公关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河博文公司)与被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冰洋公司)、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和诚佳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河博文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崔光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顺浩,被告北冰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利、李龙飞及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河博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2、判决被告维护权利而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底,被告北冰洋公司拟委托原告为其在2017春季糖酒会上进行展位设计及布展。原告依据被告品牌历史及产品特色,并结合展位面积,为被告北冰洋公司进行了2017春季糖酒会展位设计,原告依法对该设计方案享有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在设计方案确定后,由于被告公司对原告就2017春季糖酒会北冰洋展位设计、施工项目的报价不满,双方最终没能就2017春季糖酒会北冰洋展位设计、施工项目签订合同。2017年3月23日至25日期间,2017春季糖酒会在成都召开,原告发现被告公司北冰洋展位施工及参展展位展区采用了原告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布展。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及其衍生权利,经与被告公司沟通,被告公司不予积极解决,给原告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支出,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北冰洋公司辩称,一、原告的展位设计方案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二、原告的展位设计方案非独立完成的智力创作,即使享有著作权,也应与被告共同享有;三、被告北冰洋公司未使用原告的设计方案,使用的是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并支付了对价;四、原告不存在实际损失,被告亦未从中获利,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设计图纸不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其设计图纸的元素,在网络及被告北冰洋公司使用的历次参展的作品中都能呈现,其主张的设计图纸不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原告主张的设计图纸与被告北冰洋公司现场施工布展的结构明显存在差异,结构布局内部位置存在明显的不同,不存在相似性;三、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公司使用的施工设计图纸是由被告北冰洋公司提供的,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公司是按照被告北冰洋公司的要求施工的,故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公司有理由相信被告北冰洋公司对其提供的图纸享有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无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示。若要求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公司在此过程中辨别是否对第三方构成侵权,则要求过高。因此,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公司并无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四、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公司在此次合同中并未就设计获利,按照行业惯例,设计是免费的,并且原告并无相关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请并无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被告北冰洋公司通过定向招标的方式通知原告古河博文公司制作2017春季糖酒会北冰洋展位设计方案。随后原告开始按照被告北冰洋公司的要求制作设计方案,包括整体平面布局图、俯视图、主视图、效果图等。第一稿完成时间是2016年12月8日,第二稿完成时间是2016年12月9日,第三稿完成时间是2016年12月12日,最后定稿创建时间是2017年1月9日,修改完成时间是2017年1月22日,最终于2017年1月23日完成全套设计方案,并将该方案交由被告北冰洋公司确认。设计方案确定后,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告北冰洋公司提供了报价方案。但双方最终没能就2017春季糖酒会北冰洋展位设计、施工项目签订合同。
2017年2月16日,北冰洋公司(甲方)和四川和诚佳业公司(乙方)签订了《展览展示工程设计、制作合同》,约定如下内容:1.1:工程名称:2017成都春糖酒会。1.3:工程工期: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3月25日。2.1:工程总造价:16万元。总造价内容包含设计、制作、场馆收取费、展览设备费、安全费、拆除费、税费等各项展台完成交付使用所必须完成和具备功能的造价和费用。3.1: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由乙方遵循甲方要求,并结合场馆实际条件和组委会要求设计完成,出具图纸并经甲方签字认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甲方签字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3.2:乙方出具图纸包括:平面布局图、效果图、整体尺寸图。3.3: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及预算进行工厂制作和现场搭建。3.5:验收标准:以甲方签字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图纸为准。4.2:甲方负责提供与展位有关的平面文字、图片、标识logo等资料。
2017年3月23日至25日,2017春季糖酒会在成都召开。展会结束后,原告在有关2017春季糖酒会北冰洋公司的新闻报道上发现,被告北冰洋公司在2017春季糖酒会上的展位施工及参展展位展区的布置与原告的设计方案相似。经当庭比对,被告北冰洋公司参展展位展区的布置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设计方案在牌匾、窗格及窗格上花纹、屋檐、圆柱体立柱、青砖墙纸、灯箱、产品柜的设计及瓶装墙的整体设计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高度相似。
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公司称与原告设计图相似的元素均来自网络,并且其是按照被告北冰洋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展区展位布置施工的。被告北冰洋公司称其没有向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只是提供了一个草图,即要求整体造型要用瓶子来做墙,瓶子的高度是多少米,中间的防雨棚是多少米,并且中间部分要隐藏,以及要求上面是听装的汽水瓶。
关于合理支出,原告提交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1、甲方(古河博文公关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和乙方(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是指甲方起诉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审程序以及或有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本案律师服务费按程序分别收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第一审程序基本律师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给乙方。或有的其他程序的基本律师服务费双方另行协商收取。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制作的展位设计方案、新闻报道、二被告展览展示工程设计制作合同、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对其为被告北冰洋公司制作的2017春季糖酒会展位设计方案是否享有著作权;二、二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三、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原告对其为被告北冰洋公司制作的2017春季糖酒会展位设计方案是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原告古河博文公司为被告北冰洋公司制作的2017春季糖酒会展位设计方案虽然与网络上一些图片有相同元素,并在设计中结合了被告北冰洋公司的一些特定元素,但是原告将不同元素加以整合,融入到自己作品中,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整体设计方案,故该设计方案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原告古河博文公司对设计方案享有著作权。原告古河博文公司虽然在展位设计中听取了被告北冰洋公司的建议,按照被告北冰洋公司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但是该设计方案是由原告古河博文公司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独立制作完成的,被告北冰洋公司亦没有与原告订立合同约定该设计方案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对被告北冰洋公司提出其与原告对涉案设计方案共同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二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古河博文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完成全套设计方案,并将该方案交由被告北冰洋公司确认;而被告北冰洋公司和四川和诚佳业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了《展览展示工程设计、制作合同》,两位被告明显存在接触原告设计方案的可能性。经过当庭比对,被告北冰洋公司参展展位展区的布置与原告古河博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设计方案基本相同。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北冰洋公司在2017春季糖酒会参展展位展区的布置侵犯了原告设计方案的著作权。
被告北冰洋公司和四川和诚佳业公司虽均辩称被诉展区布置的设计方案由对方提供。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展览展示工程设计、制作合同》,涉案展区布置系由被告北冰洋委托被告四川和诚佳业公司设计、制作,其中四川和诚佳业公司负责被告北冰洋公司参展展位展区布置的方案设计、工厂制作和现场搭建,被告北冰洋公司负责对四川和诚佳业公司出具的图纸予以确认。据此,可以认定,二被告在参展展位展区布置过程中共同使用了原告的设计方案,应当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只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故对其他责任形式不予考量。
关于经济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原告古河博文公司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二被告因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取得的违法获利,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展览展示工程设计、制作合同》的总价款及二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内容、方式、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0元。关于原告古河博文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考虑到原告古河博文公司聘请律师出庭的事实,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古河博文公关策划(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
二、驳回原告古河博文公关策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和诚佳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吴献雅
人民陪审员  单银雪
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海鸥
书 记 员  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