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粤14执338号 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215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依照裁决,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323279.9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23279.9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66164元为上限);补偿律师费12000元;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200元;承担仲裁费共27036元。另需承担本案执行费1674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此后因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款项1451426.98元,其中执行费16747元已上缴国库,余款1434679.98元已转付给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至此,(2024)粤14执33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