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粤14执337号
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215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依照裁决,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200730.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00730.5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7日起,按照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60036.53元为上限)支付质保金174301.61元及利息(利息以174301.61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补偿律师费12000元;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200元;承担仲裁费共27481元。另需承担本案执行费1726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此后因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款项1503850元,其中执行费17266元已上缴国库,余款1486584元已转付给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至此,(2024)粤14执33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