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8481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MEUQ0P,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59-69号4楼A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3993504667,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农行宿舍)二单元三号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852元,由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印明川
书 记 员 童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