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02民初1033号之二
原告: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解放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冶州德昌县德州镇育才路二段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3元,减半收取计4,267元,由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