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02民初10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解放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冶州德昌县德州镇育才路二段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川1802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开户行: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账号:08×××75)。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开户行: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账号:08×××7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