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川1802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开户行: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账号:08×××75)。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开户行: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账号:08×××7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