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6民初1975号
原告:四川厚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厚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厚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原告应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原告四川厚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厚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办理诉讼费用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厚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