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1民初462号
原告:武汉市恒宇晟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奓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北湖4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恒宇晟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汉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2月1日,原告武汉市恒宇晟隆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恒宇晟隆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恒宇晟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2元,由原告武汉市恒宇晟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