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8635号之一
原告:**,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峨眉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诉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