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5675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乐陵市***道。 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筑围栏施工款414200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4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判决偿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在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乡一体化项目工程室外铁艺围栏。工期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单价218元/m。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完毕后并经结算,原告实际施工**安置房围栏1900米,计款414200元。该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义务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贵院,***判令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施工是在2020年春节之前,春节前铁艺围栏工程并未完工,春节后一直催促原告施工,我们的甲方也一直催我们,甲方中铁建工给我们发了函,原告一直未进场施工,所以甲方终止了我们的施工,并且让我们支付违约金,所以施工根本都没完成,中铁建工给***打了很多电话催促施工,***不主动退出也不干活,还进行威胁。 被告力源公司辩称,要求现场确认工程量,质保期两年,代付的5万元材料款应当抵减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其力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给其出具的结算单、财产保全保险保函保单各1份,***、力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力源公司提交***与***的微信聊天以及转款明细,***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力源公司、***提交2021年4月30日***给***发的**的账户截图一张、明款明细一张,主张***代付材料款5万元;***对此有异议,主张其承包的围栏工程***不让其继续施工了,***要自己施工,***向***索要材料供应商**的电话,***要向**购买材料自己施工,**是否收到材料款与***无关。本院认为,***和**的资金往来,***没有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可另行处理,力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2、力源公司、***提交中铁建工给其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主张力源公司从中铁建工集团承包的工程总价款921万,中铁建工于2021年2月10日付承兑汇票90万元,我们拿到的款项相当于总价款10%,***承包合同的总额在60万元左右,所以我给他付了10万,超出同比。此后***并未施工,至2021年6月10日,中铁建工对我方发函停止我们施工,所以不是我们不让***干,是他自己不干。***对此有异议,主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力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的承包与本案无关,上述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与力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甲方(力源公司)将其承包的“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城乡一体化项目工程铁艺围栏”发包给乙方(***)施工,约定每米218元,最终工程量以甲方审计量为准;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无预付款,根据中铁建工拨付工程款进度同比例支付给乙方(季度按形象进度的70%支付),施工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拨款金额2.5%的管理费,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及人工发票,具体根据最终确定工程量结算。同时约定:工程完工,审计完成,中铁建工付此次工程时,按审计量全部付清。该合同***在甲方处签字,并加盖了力源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2021年4月,***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协议未施工的部分***不再施工,由***给***出具了结算单:**安置房围栏施工结算按1900米,并注明:结算完毕;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应为(218元×1900米)414200元,后***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分四次向***(***账户)付款共计100000元,实欠***工程款314200元。 还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支付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860元。 本院认为,***承建力源公司承包的“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城乡一体化项目工程铁艺围栏”,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力源公司欠其工程款事实清楚,因力源公司不能及时付款,***要求力源公司偿还欠款、承担其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但其要求自2022年4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与***结算并出具结算单,是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力源公司承担,故***要求***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力源公司的抗辩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314200元; 二、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86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7元,由原告***负担907元,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5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