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54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嘉祥路2号中国石油慧谷11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PXJ85Q。
法定代表人:**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峨眉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633690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鲁0502财保6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睿能太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