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民初472号之一
原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福源分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667147745。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峨眉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633690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薛建广,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原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福源分公司与被告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薛建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福源分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福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福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5元,减半收取计6052.5元,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东营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福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