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尔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浙江西尔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奥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081民初5359号 原告:浙江西尔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第二十五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横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西尔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奥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定作款438620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浙江西尔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为被告浙江巨奥电梯有限公司定作电梯开门机等电梯配件。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定作款438620元,并由被告浙江巨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原告发送企业往来对账函予以确认。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巨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西尔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报酬款43862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139元,由被告浙江巨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 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