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1451号

原告: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98号1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魏全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学苑南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饶波,主任。

原告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