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港兴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82民初58号 原告: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被告:广德市港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市港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1元,减半收取1116元,已由被告广德市港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