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浙08民辖终17号
上诉人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衢州巨化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4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劳动争议纠纷,不适用“劳动纠纷”的管辖规定。被上诉人此前向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合法有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纠纷,不适用有关劳动纠纷的管辖规定。二、退一步而言,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系与上诉人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由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缴纳,其劳动关系所属单位为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衢州市柯城区,据此,本案应当由没有任何争议的、明确有管辖权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劳动争议并无不当。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衢州巨化建筑设计院,故该设计院的住所地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伟霞 审判员  吴宏斌 审判员  祝惠忠
书记员  任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