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正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裁 定 书 拟 稿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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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2006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沪南路4888号。身份代码:75858411-8。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允,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方正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聚英路697号。身份代码:70451978-3。
法定代表人:范绍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正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阮万里
二○○八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