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景耀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武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281执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N0R26D,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何家湖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景耀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61668283A,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毛沟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武汉武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景耀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1281民初5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景耀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4年12月18日起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景耀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时间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18日。上述财产查封情况已对你进行告知,需要续查封的请在查封截止日前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4年12月25日,前往义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河南景耀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5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景耀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5年5月22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河南景耀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1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7256 元及申请执行费441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