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6142号
原告:武汉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