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5170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武汉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6元,减半收取计3523元,由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