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6505号 原告:湖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计1057元,由湖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