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执保3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Y7N026,住所地河北省赤壁市赤马港河北达到沙子岭路。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诉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