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2286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Y7N026,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河北达到砂子岭路。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衍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梁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