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22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殷庆华,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轩诗超,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马文才,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梁吉彪,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殷庆华与被申请人***、梁吉彪、***、马文才、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鲁0832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殷庆华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殷庆华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吉彪、***、马文才、湖北旭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的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咏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