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25执恢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天星镇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163号2栋2单元5层503号住房一套【不动产单元号:510104011004GB00042F00090413,***,证书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397739号;***,证书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397740号】,并作出拍卖裁定在淘宝网上司法拍卖查封标的物,二次无人报名而流拍。经双方协商,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被执行人***愿意以查封标的物在变卖成交后所得价款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1725执恢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