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

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25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渠县天星镇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25民初245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725执276号案件的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