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02民初500号之一
原告: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住所:东坡区环湖路乐业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689937046K。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鸿锦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4UHN5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鸿锦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0元,由原告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