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辉旭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2542号
原告:东营市辉旭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刘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1279173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818754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辉旭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辉旭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辉旭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辉旭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895元,由东营市辉旭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