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兴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泗阳县众某某睿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胜利油田兴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众***睿钢管租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23MA1XXHWF14,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经营者:席保明,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兴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81875454,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任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众***睿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兴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众***睿钢管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1008669.13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8669.13元,已执行到位1111876.93元,对于判决书中第二项执行返还钢管、扣件、油拖执行内容,因现在还在疫情期间,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众***睿钢管租赁经营部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兴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二如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