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与安徽名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1民初2141号
原告: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果园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4162K。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贺,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名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21号铂澜3幢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2215X。
法定代表人:窦正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竞男,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原告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名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原告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