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宁0104民初20598号
原告:宁夏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夏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宁夏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41500元,并按LPR4.15%的4倍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2017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原被告连续三年签订三份《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属的同心某商城4部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每年服务费为19000元,于每年6月1日前支付9500元、12月1日前支付9500元,如延期支付,每日按延期支付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1月1日最后一期合同期届满,被告共欠付服务费41500元。
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2017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原被告连续三年签订三份《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属的同心某商城4部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每年服务费为19000元,于每年6月1日前支付9500元、12月1日前支付9500元,如延期支付,每日按延期支付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原告称截至2019年1月1日最后一期合同期届满,被告共欠付服务费41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提出抗辩,但原告按LPR4.15%的4倍主张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的30%,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41500元、违约金12450元(41500元×30%)。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41500元、违约金12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1元,由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原告宁夏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3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