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沙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3898号 原告: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伊特大厦15层1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沙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新镇核心区1-3#楼1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沙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