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04民初3898号
原告: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伊特大厦15层1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沙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新镇核心区1-3#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通用电梯公司)与被告宁夏沙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都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因被告于2020年6月8日提出反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通用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沙都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及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被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通用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424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14672元(以424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4月14日),违约金主张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约定被告根据中卫沙坡头旅游新镇核心区沙都大酒店需要,决定采用原告提供的“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商标的客梯4台,价款为724000元;如被告迟延付款,应预期告知原告并征得原告同意,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电梯,2017年8月10日,电梯安装结束并经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3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424000元。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19年8月25日之前每月付100000元至付清,否则将承担违约金4200元/天。但被告至今未付款。
沙都大酒店辩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4000元属实。但原告在安装电梯过程中,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14日将尚未验收合格、正在安装调试的一部电梯钥匙交给了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导致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在使用时落入电梯井而死亡,被告为此先行赔付115万元,该款原告应赔偿被告。基于此,被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违约在先而不应支付,且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约定沙都大酒店根据中卫沙坡头旅游新镇核心区沙都大酒店需要,决定采用宁夏通用电梯公司提供的“XIOLIFT”商标的客梯4台,价格共计724000元;货款支付期限及方式为:沙都大酒店于2016年3月14日向宁夏通用电梯公司支付100000元,逾期给付的交货期顺延,于2016年4月1日支付宁夏通用电梯公司200000元,逾期给付的工期顺延,于9月中旬支付宁夏通用电梯公司387800元;以上款项付清后,双方以书面形式办理产品移交手续,在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前,电梯由宁夏通用电梯公司负责;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计36200元,作为一年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全额退还,质保期自检验合格或视为合格之日起算;如沙都大酒店未按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同时宁夏通用电梯公司有权停止沙都大酒店使用电梯。该合同在货款支付期限及方式处手写为:2016年4月2日支付第一笔款,第二笔款、第三笔款时间顺延,交货时间相应顺延。该合同还约定,沙都大酒店迟延付款的,应预期告知宁夏通用电梯公司并征得同意,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宁夏通用电梯公司承担违约金;安装条款第2.2.10条约定宁夏通用电梯公司自行承担运输、包装、卸载、保管等费用,期间的任何损失、费用均与沙都大酒店无关,沙都大酒店只接手经验验收合格、正常运行的电梯工程;第6.3条约定沙都大酒店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沙都大酒店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则沙都大酒店应向宁夏通用电梯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式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合同签订后,原告对电梯进行了安装施工。2016年4月8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2017年4月14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00元。2017年8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机电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所对案涉4台电梯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宁夏回族自治区机电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所加盖检验专用章的日期为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3日,原告将案涉4台电梯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被告,双方签订的《移交单》载明免保期自2017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
2018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载明:沙都大酒店与宁夏通用电梯公司签订的合同,沙都大酒店欠宁夏通用电梯公司电梯款424000元,沙都大酒店承诺在2018年12月25日前付清所有电梯款项,否则将承担违约金4200元/天;且承诺未付清电梯款之前,电梯由宁夏通用电梯公司维保并签订维保合同,维保电梯每台40**元/年;2018年电梯升级费用由宁夏通用电梯公司承担。该《承诺函》中的“2018年12月25日前付清所有电梯款项”被手写更改为“2019年8月25日之前每月付壹拾万元至付清”,被告在该手写处加盖其公司印章。被告称该《承诺函》是原告在2018年8月12日前后趁被告不备,擅自将四部电梯的电路板卸走,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被告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出具。原告称该《承诺函》系其公司打印后,由被告手写改动并加盖印章。
2017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施工人员***在沙都大酒店装修施工中坠落电梯井内摔伤,经120急救无效死亡。被告称其公司已为此垫付赔偿款115万元,该起事故是原告将尚未验收、正在安装的电梯钥匙交于施工人员而导致,故沙都大酒店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宁夏通用电梯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15万元。后沙都大酒店撤回了反诉。
本院认为,案涉《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属有效合同。被告对其下欠原告剩余货款424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424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对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有不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宁夏通用电梯公司承担违约金;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且《承诺函》所载的违约金为4200元/天。结合被告关于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申请,本院确定违约金为72400元(总货款724000元×10%)。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沙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货款424000元、承担违约金7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6元,由被告宁夏沙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