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天生桥大道68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海滨路南、科研路东***威海冠军体育小镇售楼处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3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489898.7元(含执行费6524元),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