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2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科研路东雅居乐冠军小镇客厅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非凡,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88-1号。
法定代表人:戚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贯,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上诉人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芳
审 判 员 潘 慧
审 判 员 郭林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敬田
书 记 员 江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