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温州秋波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328民初60号

原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佰富时代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195775641。

法定代表人:蔡德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怀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秋波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苔湖新村****代码91330328MA285NLB10。

法定代表人:郭一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男。

原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秋波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怀宇、叶海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11);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原告(原杭州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11)。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开发的文成县峃口镇六块地旅行规划及新联村步行街改造、印象秋波谷项目工程设计,设计费包干价格为200万元;被告在合同改造期间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原告设计工作完成超过一半的,被告应当支付全额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过半。2020年9月8日,被告致函原告,称因政府及政策原因,项目不能继续进行,要求原告停止设计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完成设计工作过半,被告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支付全额设计费。被告至今仅支付了60万元设计费,剩余设计费140万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但被告至今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温州秋波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温州秋波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于2020年9月8日以政府及政策原因秋波谷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为由,通知原告停止设计工作。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无异议,可认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即合同于2021年2月2日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本案中,原告的设计工作已超过一半(被告认可),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设计费用。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于2021年2月2日解除;

二、被告温州秋波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温州秋波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