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4475号
原告:安徽浩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中兴五路直通车总部经济大厦A3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WFBN8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二路120急救中心西侧0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457322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浩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浩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浩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浩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4元,由原告安徽浩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