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极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GBJX7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叶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施艾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23832709Q,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艾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贺艾国,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极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施艾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贺艾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苏011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苏州市施艾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江苏极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苏州市施艾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极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损失277300元;贺艾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05元,减半收取4403元,保全费2995元,合计7398元,由江苏极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36元,苏州市施艾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贺艾国负担6362元;反诉费3931元由苏州市施艾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贺艾国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州市施艾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贺艾国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3378.6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贺艾国名下有牌号为苏E×××××车辆,已由本院于审理阶段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本案未能实际扣押。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州市施艾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贺艾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施艾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贺艾国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极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王 波
执行员 胡晓龙
执行员 周 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