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财保2号
申请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延吉市热力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海兰路。
法定代表人:白东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市热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延吉市热力公司名下银行卡号内959,066元。并提供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延吉市热力公司账户X内239,766.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延吉市热力公司账户X内239,766.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延吉市热力公司账户X内239,766.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延吉市热力公司账户X内239,766.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